管制刀具有关事项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要求,生产管制刀具企业,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刀具应在封闭式柜台销售,专人负责看管,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不得沿街叫卖。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要求,销售管制刀具时,应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购买时间以及购买刀具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
禁止在校园及旅游景点周边出售管制刀具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要求,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和未成年人出售管制刀具。发现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购买管制刀具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从事机械加工、餐饮、肉类、水果销售等生产、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应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并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出借、转售刀具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管制刀具的,主动上缴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
第六十条: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