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区: 现将《学生工作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学生工作问责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发[2005]8号)以及《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学生工作理念,进一步强化学生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形成学生工作系统的问责和监督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对象 全院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指院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干事,舍务辅导员,各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附件一”中问责对象一栏学工人员特指院学生处(党委工作部)、团委干事、舍务辅导员、各系团总支书记) 二、问责范围 学生工作人员在开展学生工作中因未尽到责任而出现的各类事故为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分A、B、C三级,A级为重大责任事故,B级为较大责任事故,C级为一般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认定范围见《学生工作责任事故问责标准》(附件一)。 三、问责程序 系或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填写《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登记表》(附件二),报学生处审核后再报责任事故认定委员会(附件三)审批。在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后,当事人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事故仲裁委员会(附件四)提出申诉。 四、问责处理 对被问责的学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1.C级事故在学生系统内部通报批评。 2.B级事故在全院范围内发文通报批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含基础与绩效),其中班主任和兼职辅导员按30%扣发。年度考核不得为“优”。 3.A级事故在全校范围内发文通报批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并建议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二个月的岗位津贴(含基础与绩效),其中班主任和兼职辅导员按30%扣发。年度考核只能在合格以下(含合格)。责任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称。 4.累计三次C级事故升为B级事故,累计两次B级事故升为A级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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