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规范合同管理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用于本院与外单位进行金额较大、短期无法及时完成和后续服务内容较多的经济合作,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
三、职责
1、院长代表本院签署合同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2、经办科室负责合同的起草和实施。
3、学院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并归档。
4、学院办公室财务会计负责合同价款的结算。
四、管理要求
1、签署合同原则
1)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对外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若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署需由具体承办人签订的,必须先办理“法人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时间。承办人不得未经授权委托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无效,责任自负。
3)本院对金额较大、执行期超过1年、涉及售后服务和保修的采购或劳务须签订书面合同。
2、签署合同流程
1)凡对外签订的合同,须先由本院学院办公室与合同方起草合同文本。
2)学院办公室负责审议合同条款,对重要的经济活动合同或新业务签定合同前应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本院法定代表人审批签署。
3)经济合同审批应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及法律后果大小进行分级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本院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审批签署。
(2)标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合同,经本院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合同签署后学院办公室根据院长的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登记“合同登记台账”,对合同原件进行存档,经办科室或学院办公室需要合同时可提供合同正本的复印件。
3、合同的变更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可以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其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2)无论是我方或合同对方提出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合同要求,均应依照《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合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我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6条款规定办理。
4、合同纠纷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出现其它情况时,均按照《合同法》和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5、合同的管理
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台帐的管理,办理法人委托书,对将涉及合同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的书面文件、信函等及时整理归档,以便查阅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