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饭管理暂行规定
LSHY-WD/BGS-05/13 05.15-2015
为创建节约型校园,加强客饭管理,严格控制客饭费用支出,保证学院公务接待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接待规定,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客饭范围
1.上级单位来学院检查工作人员;
2.兄弟院校来学院考察学习人员;
3.来学院招聘学生的企业工作人员;
4.学院邀请的专家或技术顾问类人员;
5.来学院从事公务活动的其他人员。
二、客饭申请流程
负责接待的部门(单位)人员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客饭申请单》,按要求填写用餐时间、人数、事由、主管领导意见等项,办公室核定后持申请单至餐饮中心安排用餐。用餐完毕,负责接待人员需在收据上签字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党政办公室留存,一份餐饮中心留存,每月底报销,签字程序为:餐饮中心—党政办公室—接待部门(单位)领导—主管领导—院长—财务处。
三、客饭标准(不含酒水)
5人以下控制在200元以内;5-7人控制在300元以内;8-10人控制在450元以内;10人以上,按每人40元左右掌控。
四、客饭规定
1.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餐饮中心。
2.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来客人数,严格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附件:学院客饭申请单
学院客饭申请单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bgs-kf
| 接待部门 | 来访单位及人数 | 陪餐人数 | 用餐人数 | 经办人 |
接待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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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办 意 见 | 核定用餐人数 | 核定用餐标准 | 核定用餐地点 |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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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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