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5-17浏览次数:2306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公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院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学院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按照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不得配备超编超标车辆。

       第二章标准管理

第五条学院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经费管理和配备

第六条财务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学院预算。

第七条确实因工作需要配备车辆,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学院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九条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条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逐步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并统一标号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七)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八)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发关于公车使用管理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