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LSHY-WD/BGS-05/01 05.15-2015
序 言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辽宁省石油化工学校,始建于1952年。2002年,辽宁省石油化工学校与锦州石化公司职工大学合并成立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由辽宁省教育厅和中国石油锦州石化公司共同领导以省教育厅领导为主,实行政、校、企联合共建的办学体制。
学院秉承“严谨、求实、创新、和谐”的校训,构建“和、精、行”文化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严格管理,强化职业能力训练,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建设和谐校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高职院校制度,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Petrochem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北京路二段四号(北校区)、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二段五号(南校区)、锦州市古塔区红星里九号(西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与锦州石化公司联合共建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双方根据高职教育发展规律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学院发展实际,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高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立足锦州,面向辽宁,辐射东三省乃至全国石油化工行业,努力建设与区域产业紧密结合、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为己任,坚持以人为本,校企合作,特色发展,产学研结合,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为现代石油化工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高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施“人才强校、制度铸校、文化塑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实现规模、结构、效益和质量的协调发展。每年向全社会发布质量报告,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八条 学院依据现代石油化工行业和区域产业发展与技术升级对人才的要求和办学基本条件,依法开设石油化工生产技术等专业,依法自主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九条 学院依据行业、企业、学生等服务对象的发展需求和学院的办学能力,调整、编制招生计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届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在学院统一指导下,按机构章程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产生及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院实施院、系(区)二级管理,教学系(区)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社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系(区)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事项包括:
(一)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拟定系(区)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各项改革方案。
(二)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学院工作安排,结合本系(区)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方案,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
(三)讨论决定年度系(区)教学、科研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组织管理办法,检查评估本系(区)教学质量。
(四)讨论关于专业设置、人事编制、年度人才引进、人事调配、教职工外出考察、进修、攻读学历学位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本系(区)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津贴发放等有关问题和师生员工重大问题的处理办法、奖惩意见。
(六)讨论拟定专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方案,做好系(区)招生、就业等相关工作。
(七)讨论拟定本系(区)经费使用方案,并对使用过程和情况进行检查,研究讨论重要资产处置方法并提出意见建议。
(八)分析本系(区)教职工思想动态,考核教职工履职工作情况。
(九)分析本系(区)学生思想动态,研究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十)研究讨论本系(区)违纪学生纪律处理意见及教育方案。
(十一)分析本系(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符合本系(区)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办法,讨论研究对违纪行为的初步处理意见。
(十二)讨论通过向学院呈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及需学院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行使教代会职能。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常设机构是院学代会委员会,院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科学制定教职工队伍发展规划,依照法律和程序进行教职工的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学院为保障教职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取得满足毕业条件的毕业证书。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文娱体育活动。
(四)依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师敬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学习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院对支持学院发展建设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建立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五章 经费、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院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按以下方式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一名副院长分管财务工作。学院拟定和执行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学院预算编制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应严格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含学院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来源包括企业、行业组织和个人等;形式包括企业的设备、实用软件、重要活动的赞助经费、奖助学金等;所得捐赠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则:设备全部进入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资助方的意愿投入使用;奖助学金根据捐赠人的意向和签署的捐赠协议定向使用;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资料,使每一项资金的使用都有案可查。定期向捐资人提供协议执行情况,实行透明管理,让捐赠人满意放心。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会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与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及依法认定为学院其它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使用上本着“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原则,实现校企资源共享。重大资产、重要资产的投入和运行,经专家论证,实行党政联席会决策的制度。学院实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部门专管、领用单位(人)保管的三级资产管理制度。学院建立专兼结合的资产管理员队伍,资产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员,各二级单位配备兼职管理员。建立制度,对资产的采购、日常管理、处置实行全程控制。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方中石油锦州石化公司。双方根据高职教育发展规律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学院发展实际,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举办者、共建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院利益,支持与引导学院发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石化行业特点,积极寻求与石化行业协会、职教集团的合作,实施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提升员工素质、合作推动文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与相关中等职业学院建立友好关系,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教育工作衔接。
第四十二条 学院通过与国外、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开展教学思想、技术和文化交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探索留学生培养的体制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为非行政性常设机构,依法按章程开展相关活动,其行为不影响学院原有的办学机制。学院作为辽宁省石油化工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锦州石油化工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均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相关活动。省市石化职教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招生就业、产学研合作、中高职教育衔接等事项以及集团业务进行研讨交流。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图案为圆形,环绕主体的图形为“S”,代表石化,圆内以伸开的手掌构成高耸的炼塔,体现了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特色。展开的书本既呈“L”形,代表辽宁,又呈“V”状,是职业vocational的英文缩写,象征学院突出的职业教育特色。中心原点宛如冉冉升起的太阳,展开的书本像似双臂托起旭日和炼塔,表达了学子们用青春、热情和双手努力学习,奉献社会,创造未来。同时,圆点与展开的书本又形象地构成读书的人形,体现“以人为本”和育人的理念,圆点还似眼睛,象征学子们以真诚的目光,迎接每天的太阳,翻开的书页像似展翅飞翔的海鸥,海鸥搏击风浪的精神,是学院师生自强不息、勇于拼搏的象征。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红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标,下方配以校名。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校歌是《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校歌》,作词徐国毅,作曲李洪生。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校训是严谨、求实、创新、和谐。
第四十八条 学院网址是www.lnpc.edu.cn。
第四十九条 校庆日是每年的5月18日。
第五十条 涉及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经法定程序,并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