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0-06-21浏览次数:22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留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府行政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二条 经学院录取并注册入学的留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须到指定公寓指定房间入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强占房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时,须向留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 留学生公寓设备按学院规定配置,留学生入住后,如发现设施有损坏或缺失,须与公寓值班室联系更换或报修。

第五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留学生,应当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

第六条 留学生住宿期满仍需继续住宿时,应提前5天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批准后到留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住宿登记

第七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者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下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通过留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留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者有其他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九条 留学生住宿期间因外出等各种原因而未在公寓内居住连续超过24小时的,应当通知公寓管理人员及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楼内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公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

(一)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二)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1000W以上的电器;

3.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

(三)严禁私拉电线,以下行为属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一条 留学生公寓每日早6点开门晚10点关门,留学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时,应提前告知公寓管理人员及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

第十二条 为保护楼内公私财物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公寓依照有关行政规定实行来访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十三条 留学生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私自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四条 为维护公寓内健康、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留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公寓内外卫生环境,保持楼内安静,爱护楼内设施物品。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电动车等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摆放整齐,随时落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电动车应到指定地点充电,严禁私自在房间内充电。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实行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管理员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留学生行为涉嫌违纪的进行违纪处分,涉嫌违规行为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留学生公寓违规处罚由留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如下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的;

(二)在楼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乱涂乱画、饲养和携带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三)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四)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五)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

(七)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八)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九)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十)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公寓、夜不归宿的;

(十二)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公寓内容留他人的;

(十三)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十四)因个人原因造成签证过期未及时登记的。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如下违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在公寓内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或有其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的;

(四)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他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行为的;

(五)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

(六)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七)非火情时擅自利用消防通道的;

(八)通过跳窗、翻墙等方式出入公寓的;

(九)其它经公寓管理人员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处分期间改正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酌情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正者,开除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留学生公寓是指学院指定接受留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二十三条 因实际需要,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入住留学生公寓的其他人员,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