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发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规章。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分工会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规定》,全面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使《规定》成为广大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准则。
二、各分工会主席要组织本单位工会委员、教代会代表进行专题学习和研讨活动。根据工作实际,结合中心工作,以提高工会干部和教代会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及服务教职工的能力为目的,组织专题学习。
三、各分工会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知识试卷答题活动,院工会进行奖励。
四、活动要求
此次活动是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49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关于组织参加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举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知识竞赛的通知》(辽教发[2012]52号)的文件精神要求而开展的学习活动,是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请各党(总)支部、分工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指导教职工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和理解,做到学以致用,取得实效。
附件2.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 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