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文章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20-12-11浏览次数:3603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下同)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基本形式,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和学院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 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
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行政应支持学院教代会工作,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学院教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学院教代会的监督,为学院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院教代会提出的建议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要求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所辖部门为单位,由各分工会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经各分工会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包括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其它一线工作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 2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后勤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5 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如果教代会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尽不到代表应尽的义务,无故不参加或很少参加有关会议等,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消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院教代会决议,完成学院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代表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学院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学院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院、退休、无正当原因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缺名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产生。
    第四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召开学院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职工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一线教职工代表、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主要领导等组成,教师(含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其它一线工作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如遇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教代会。
    第十九条 为使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不间断,学院教代会设立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学院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学院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学院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学院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
    2. 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学院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学院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组织各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3.组织学院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学院教代会代表建议和申诉。
    4.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5.完成学院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院行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