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20年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标兵人选的通知

文章来源: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1-01-06浏览次数:1125


文章来源:院工会 发布时间:2021-1-6 浏览次数:117
各分工会: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辽宁省妇联<关于推荐2020年度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组织学院推荐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根据文件规定的条件,各分工会可推荐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人选1个,学院组织评审后,向省里推荐名额为1名。

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条件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 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参与“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工作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刻苦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突出明显;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热心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4.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在内地(大陆)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5. 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同级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推荐要求

参评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推荐表,主要事迹一栏要求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800字。请将材料电子版和表格纸质版于2021年1月7日中午12:00(本周四)前报院工会。

联系人:郝连军

联系电话:0416-3212128电子邮箱:306753500@qq.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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