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收费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全面组织实施,负责收费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和数据管理。学生处、各教学系(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学生收费工作的协同管理。
第三条 费用收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管理,学生通过计划财务处指定方式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收费。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向已缴费的学生出具票据。
第四条 收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学生收费项目包括:教育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
第六条 教育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成人高等教育学费。
(一)学费是指学院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标准为在学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费是指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替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
(四)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是指学院承办的函授、夜大,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第七条 代收费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的并且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院可综合培养成本等因素,确定各专业的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宿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向学生收取的各类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院制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严禁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由计划财务处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在招生简章中应当注明学费、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费用减免只限于学院接受学历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制定的相关政策。费用减免仅限于学费和住宿费,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得减免。费用减免条件、程序和办法等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住宿费以学生实际入住的宿舍为准,按对应标准收取。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住宿的,应向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持学生处出具的走读证明于5 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免、退费手续,费用清算按照退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由学生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籍变动信息。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调整收费系统中相关信息,涉及费用增减变动的,依规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异动涉及的相关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调整处理。
(一)留级学生的费用按原班级与留级后新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较低者收取,在收费系统增加相应年度收费数据。
(二)休学学生休学期间无需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期中途休学的当年已交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在复学时按原班级与新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较低者收取。
(三)应征入伍学生复学时根据国家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如为学年中期转专业的,则转入学年第二学期的学费按新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一学期仍按原专业收取,不再调整。
(五)联合培养学生原则上按照受托学校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委托学校不再收取培养期间的相关费用。联合培养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严禁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费用。
(六)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不须交纳补考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学院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学生,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一般按年度收取,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缴清全部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各教学系(院)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一周内,将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交由学生处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学校将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同时取消各类奖学金及评优评先资格。
(二)各教学系(院)应及时与欠费学生家长联系,精准了解学生欠费情况。对毕业离校前未交清费用的学生,各教学系(院)要督促学生缴费,按照学籍有关规定协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查看学生欠费名单,各教学系(院)应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学生缴清所欠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生费用催收工作奖惩机制,与年度预算实行动态核拨管控。凡在校生年度初始缴费比例在95%(含)以上的,对各教学系(院)“学生工作经费”在100%全额保障的基础上以10%为基准予以奖励,随缴费比例增长相应增加奖励比例;凡在校生年度缴费比例在95%以下的,对各教学系(院)“学生工作经费”按相差比例(实际缴费比例与95%之间的差距)予以扣减,奖励或扣减部分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进行兑现。将在校生年度初始缴费比例作为二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在校生年度初始缴费比例指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的学生累计缴费人数(不包括补交其他学年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之比例。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及认定缴费困难学生不计入应缴费人
数。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经学院批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 个月计。
第二十六条 被学院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触犯法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其所缴纳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计划财务处核算退费金额;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学院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退费。所退费用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打入学生指定的银行卡中。
第五章 收费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收取的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类费用收取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处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