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 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文章来源: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8-27浏览次数:10

岀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自行解决、主动交纳相关费用,并向收取费用的单位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同时接待单位或收取费用的单位应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并做好开具票据凭证等工作。出差人员取得的相应票据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既强化了出差人员个人责任,又有效解决了单位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根据税收征管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税务发票是由具体实施经营性业务的主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领购,在发生经营性业务确认经营收入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税务发票的印制实行省(市、区)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向出差人员开具统一规范的上述票据。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针对一些接待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难以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特别是一些基层接待单位开具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的问题,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接待单位,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