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接待单位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文章来源: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8-28浏览次数:13

接待单位可出具的其他收款凭证,是指接待单位在确实无法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的情况下,记录反映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按规定交纳协助安排用餐和交通工具有关费用情况的书面证明和账务登记依据。其他收款凭证一般分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由接待单位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用餐收费、交通工具费用情况,并按照规定登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