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单位收取被接待人员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 - 财政拨款支出 - 基本支出 - 商品服务支出 - 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也可按原会计分录用红字进行冲回,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财政拨款支出- 基本支出- 商品服务支出- 公务接待费”(红字)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红字),贷记“库存现金”(红字)科目。
文章来源: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9-02浏览次数:12
接待单位收取被接待人员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 - 财政拨款支出 - 基本支出 - 商品服务支出 - 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也可按原会计分录用红字进行冲回,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财政拨款支出- 基本支出- 商品服务支出- 公务接待费”(红字)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红字),贷记“库存现金”(红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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