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如何结算?

文章来源: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4-09-17浏览次数:10

依据《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辽财库〔2012〕670号)规定,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直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 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