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激发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学院及个人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为全院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专利权属
第三条 本院所有人员的一切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非学院名义申请和持有。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为职务发明创造: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 退休 、退职、调离一年内做出的,与原本职工作或承担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 主要是使用本院资金、仪器设备、原材料或非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我院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属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院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我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七条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提供方便或做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经初步文献检索和市场前景预测,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从保护学院技术权益出发,有义务及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为维护学院知识产权,对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在取得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后再行公开(如鉴定、参展、发表论文等),否则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条 学院设立职务发明创造专项基金。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可从专项基金列支,待项目实施有收益来源后偿还。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但需经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查并备案。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应建立专利档案并归档。其内容包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和摘要、权利要求书、代理人委托书、专利申请书、有关技术资料、专利证书等。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发明人(设计人)及所在部门应在学院允许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施;在不改变权属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学院认可的各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对于长期不能实施、或已丧失实施价值、或虽已实施但长期无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提前终止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技术发明,其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3000元;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1000元;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700元。
第十六条 在职称评定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相当于1篇EI(工程索引)或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的论文;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当于发表1篇国家核心期刊论文;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当于发表1篇省级期刊论文。
第十七条 专利项目实施的收益除用于偿还学院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和奖励费用外,其余收益归个人支配。
第十八条 学院此前科研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