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我院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有企业工作经历并交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的原在编教职工
二、程序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原在企业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请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携此凭证到人事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已从我院离职的原在编教职工,到人事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携此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此通知长期有效。
联系人:吴浩
联系电话:0416-32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