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师德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2-15浏览次数:2007

各部门(单位):

  按照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辽石化院政字〔2018〕48号)和《<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辽石化院政字〔2019〕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师德考核工作布置如下:

一、考核期限、对象

考核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25日。

考核对象为教学人员,包括全院教师、辅导员、实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教学人员按教学关系对应的系(部)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选干、入党、就业、考核、评优评奖、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提出的教师禁行行为“红七条”。即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进行,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1.考核等次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违犯上述任意条款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考核方式及程序

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的形式进行。

1)由系(部)工作小组对照考核内容,组织相关群体进行评价(一学年中要保证授课班级的学生有一次评价数据)。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不写明的按无效处理。

2)系(部)工作小组根据教师日常综合表现和学生测评、同事互评结果,确定教师的师德考核结果。

3)系(部)党政领导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并面向本单位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

4)师德考核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教师本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系(部)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的按照系(部)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四、报送时间

各部门请将考核结果于2020年12月28日下班前报人事处406室。

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61511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