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矛盾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冯某在参加朋友的婚礼时认识了张某,两人互留了电话。第二天,冯某就打电话给张某,两人见面后,聊了很多。冯某觉得张某非常符合自己对女友的标准,便开始追求张某,张某对冯某的印象也很不错,便与冯某谈起了恋爱,没过多久两人就搬到一起居住。张某以为冯某很快会向自己求婚,但直到两人同居将近两年,冯某都没有提过关于结婚的事情,而且每当张某有意无意提起时冯某就会选择逃避。慢慢地,张某才明白冯某从一开始就没想过和自己结婚,于是经过考虑之后张某提出了分手。虽然两人都同意分手,但却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矛盾,最终闹上法院。那么,法院会受理吗?
解析
同居不等于结婚,其不能受到我国《民法典》有关合法有效婚姻方面的保护,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但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或子女抚养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其仍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生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然,国家这样规定并不是从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未婚同居的关系是无法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相关法律保护的,法院只对未婚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审判。本案中,张某与冯某的纠纷是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因此法院会受理。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9.结婚后,丈夫有权要求妻子在家相夫教子吗?
魏某与李某既是同学也是恋人,两人毕业后便一起留在北京发展。半年后,魏某向李某提出了结婚的想法,李某也觉得两人都到了结婚的年龄,便表示同意,二人很快就结婚了。魏某有些封建,他认为结了婚的女人就不能再出去工作,而是应该在家相夫教子。于是,当李某休完婚假准备继续工作的时候,魏某提出了反对,他要求李某辞去工作,全身心地照顾家庭。李某非常不理解某的想法,觉得魏某的做法已经限制了自己的人身自由,简直就是在无理取闹,并坚决表示不会辞职。二人因此大吵一架,李某还准备搬进公司的员工宿舍。请问,结后,丈夫有权要求妻子在家相夫教子吗?
解析
本案例中,魏某无权要求妻子在家相夫教子,除非妻子自愿。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即使是互有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夫妻双方,也不能对对方参加劳动进行干涉。而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还专门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可见,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地位平等、互相尊重。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合法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干涉,这不但有损夫妻感情,也为法律所禁止。当然,如果一方自愿,辞职照顾家庭生活,这就另当别论了。本案例中,李某选择了外出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能兼顾家庭,至于李某是否辞职,即使是作为丈夫的魏某也应当尊重李某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条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10.夫妻双方因一方出轨而导致婚姻终结,另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2018年,夏某与相恋一年的男友严某登记结婚。后,为了让严某安心在外创业,夏某便辞去工作,一心照顾家庭。然而,本该幸福美满的生活,最终却因丈夫的背叛而陷入绝望。起因是夏某偶然间在严某手机上看到了一条陌生的短信,短信内容极其暖昧。夏某怀着好奇心,又忍不住看了其他短信,这才知道严某已经出轨。对此,夏某既悲伤又愤怒,她接受不了丈夫对自己的背叛,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严某给予离损害赔偿。那么,夏某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受害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对婚姻受害一方的保护,也有利于扶正社会风气。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只有具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时才可以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而且,该请求权还有法定的提出时限,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就不再支持。本案中,严某在与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属于有过错方,夏某向严某提出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夏某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否则,法院对该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离婚时,妻子一方能否因在家庭方面尽了较多的义务而要求丈夫给子补偿?
陈某大学毕业后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经营几年来,效益一直不错,陈某也挣了不少钱。2019年10月,陈某觉得事业小有成就应该成个家了,于是他与相恋多年的女友田某步入了姻的殿堂。婚后,夫妇二人并没有单独搬出来住,而是继续和陈某父母一起居住。为了能让陈某安心在外工作,妻子田某选择辞职,一心在家相夫教子,照顾公婆。一开始,陈某还觉得很幸福,可时间一长就感觉两人之间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看着整天围着柴米油盐转的妻子,他心里早已产生了厌倦之情,最终提出离婚。面对陈某提出的离婚请求,田某表示同意,但其认为自从结婚以来,家里的一切事务都是自己在操劳,单凭这一点,陈某就应该给予自己一大笔补偿。那么,田某能要求陈某给予自己补偿吗?
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而言,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较多的一方在经济收入上就会明显降低,在离婚时如果不对这部分家务劳动付出给予补偿,对为家庭牺牲较多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赋予其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权利。案例中,田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夫教子,为了照顾公婆辞掉了自己的工作,为家庭尽了较多义务。基于此,离婚时,田某有权要求陈某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在离婚时,对于陈某工作的收入,田某仍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2.离婚后又同居的男女之间能继承遗产吗?
2018年8月,叶某与妻子孙某结婚,婚后叶某进入一家外贸公司做销售总监。由于工作关系,叶某经常带秘书出差,一来二去便为之心动。后来,孙某发现了叶某出轨一事,遂向叶某提出了离婚,叶某也没有反对。但离婚之后,两人依旧保持着联系,后来叶某发现自己爱的依然是孙某,于是向孙某忏悔并提出了复合的请求。孙某心想虽然叶某曾经背叛过自己,但两人还有孩子,而且也没有到感情彻底破裂的阶段,当时自己也只是一时生气才选择了离婚,现在既然他知道悔改并想要复合,那就同意吧。就这样,孙某于2021年年初又搬回家跟叶某共同生活了,但是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复婚登记。那么,对于叶某与孙某这种情况,如果其中一人突然去世,另一人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吗?
解析
同居的两人之间是否有继承权,关键在于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同时,该解释第八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据此可知,本案例中的叶某与孙某是在2021年同居的,显然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而且由于双方离婚后未补办结婚登记,不能认定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即叶某与孙某之间不具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13.有效遗嘱包括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吗?
范某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前妻在他们的女儿上小学时因病去世。两年后,范某与村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2020年11月,范某体检时意外查出了症,已经到了晚期,病情发展得非常快。2021年4月,范某病情突然加重,医生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此时的范某知道自己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了,于是决定在临终前交代一下后事。范某交代,自己去世后,由儿子接替自己的位置,掌管公司;女儿可以分得公司5%的股份以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那么请问,范某的这份遗有效吗?
解析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分配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遗嘱人会在自己意识清楚、行动方便的时候,事先留下遗嘱,但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遗嘱人的遗嘱可能就只是几句临终遗言。那么,这样的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样的遗言能够作为遗产分配依据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也就是说,法律是承认口头嘱的效力的,但是,必须是在遗嘱人临终时作出的,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因此,对于本案例中,范某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立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当时范某身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话,遗嘱应该被认定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4.通过录视频订立遗嘱的,应该怎样做遗嘱才有效?
周伯伯和他的妻子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由于妻子年轻时身体不太好,两人一直没有生育。上了年纪之后,夫妇二人靠着自己的退休金和多年攒下的积蓄,聘请了一位保姆小王照顾两人的日常生活。小王非常认真负责,将周伯伯夫妇的生活安排得并并有条,像亲生女儿一样给予他们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过年过节还会带着自己的家人来跟老两口一起庆祝。2021年3月,周伯伯的妻子因病去世了,周伯伯的身体也每况愈下,2021年4月时,他已经无法动弹,周伯伯想趁自己的意识还清醒,将他们唯一的住房留给小王,于是,他打算录一段视频,留下自己的遗嘱。那么,通过视频订立的遗嘱,怎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
解析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创新,人们的生活方式在逐渐发生改变,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也符合时代的要求。我国《民法典》紧跟时代的步伐,在继承编中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通过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同时,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本案例中,如果周伯伯希望通过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将房子留给保姆小王,需要至少找到两个见证人为其见证。同时,在本条录像中,还应当记录周伯伯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及具体日期,这样,这份录像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