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学习八五普法《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第八章内容(1-7问)

文章来源:实习实训中心发布时间:2024-12-31浏览次数:10

1.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协议和诉讼离婚都需要经过冷静期吗?

晴晴和小雨是大学同学,两人从大学期间开始恋爱,已经有五六年的时间,感情一直非常好。2019年9月,二人决定结束爱情长跑,他们在双方亲友的祝福下举行了隆重的婚礼。但是,婚后的生活远不如恋爱时期简单快乐,晴晴和小雨经常被家庭琐事困扰,两人的感情也受到了巨大的考验。2021年3月,小雨连续加班成为了引发夫妻矛盾的导火索,晴晴与他大吵一架之后便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小雨也感到很气愤,一怒之下答应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二人来到民政局后,被告知现在不能马上领到离婚证,需要经过一个“冷静期”才能办理离婚手续。那么,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协议和诉讼离婚都需要经过冷静期吗?


夫妻假离婚期间,一方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某经营一家理发店,店里生意很好,陈某还与店里的常客董某恋爱并结婚。2020年3月,陈某因被朋友欺骗,欠了很多外债。为了逃避债务,陈某与妻子董某商量假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移给了董某。2021年9月,债务的事情过后,陈某与妻子董某复。但是,陈某发现在这段时间,董某竟然用自己转移给她的财产,为她的父母置办了一处房产,陈某对董某说,这处房产应该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董某将这套房产登记在他们夫妻名下,但是董某拒绝了陈某的要求。请问,夫妻假离婚期间,一方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析毋庸置疑,该房产应当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一方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董某有权拒绝陈某的要求。我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所以不管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或者是为了某种目的离婚,他人都无权干涉。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他们的离婚行为都是有效的,离婚后对财产的分割协议也是有效的,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货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本案例中,陈某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与董某离婚,并将财产转移给董某,这一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有效的,视为陈某在离婚后自愿将财产全部给了董某。因此,董某在假离婚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董某的婚前财产,依法应为董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陈某对这处房产没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要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冯某是个画家,2020年2月他创作了作品“希望”,并将这幅作品交给了某画品展览馆,让展览馆帮忙出售,但是很长时间都没有收到消息。2020年5月,冯某与妻子韩某结婚,生活了一年后,由于两人都无法忍受对方的脾气,所以一直吵着要离婚。2021年6月,画品展览馆通知冯某他的作品被李某看中并以10万元的价钱购买下来。韩某知道这件事情后,就主张将这1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冯某不同意,称这是他自已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请问,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析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该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收益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收益来自财产的自然增值或者属于财产产生的孳息,那么该收益应认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除此之外,其余情形下,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到本案例,冯某创作的画作是其个人创作,并于婚前交由画品展览馆出售,属于其婚前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冯某一方的财产,且该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画作本身的自然增值,并非冯某婚后经营所产生,因此,这10万元的收益应属于冯某的个人财产,韩某无权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可以以分居两年为由提出离婚吗?

钱某与肖某是大学同学,他们在读大二的时候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6月钱某与肖某毕业之后,在双方家长都同意的情况下,于老家河北邢台登记结婚。肖某在毕业之前通过校园招聘被南方某外企录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肖某要到公司所在地工作满5年。钱某考上了省公务员,要留在河北工作。所以两人刚结婚就面临着分离。2021年,钱某难以忍受夫妻分离的痛苦,但是让肖某回来的话又会支付高额的赔偿金。无奈之下,钱某提出离婚,理由就是两人分居已满两年。请问夫妻一方可以以分居两年为由提出离婚吗?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离婚的正当理由是双方感情不和,导致两人分居满两年。也就是说,导致分居的原因应该是感情不和,而并非因工作或学习等导致异地居住的情况。案例中钱某与肖某提出离婚就是因为肖某长年在外地工作,不能时常与钱某相聚,两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因此钱某不能将分居满两年作为离婚的绝对条件。对于钱某夫妻的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对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成某是某医院的医生,医术水平很高,她将一生的心血都放在了治病救人上。退休以后,成某还经常回医院,看望她的患者。2021年,成某病入膏肯,但是她还想看她的病人田某尚没有足够的钱继续接受治疗。于是她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财产的一半赠与她的病人田某,作为他继续接受治疗的费用。成某去世后,她的儿子李某不认可母亲遗中的条款,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将全部财产交由自己处理。请问,对遗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顺序,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具体到本案例,成某在遗嘱中表示想要将财产的一半赠与病人田某,希望田某能继续接受治疗。在已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遗嘱的内容将财产进行划分,所以李某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成某的全部财产收归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6.死者留下的遗书中涉及财产的处分,可以将该遗书看作遗嘱吗?

颜某与男友宋某恋爱了5年,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但是就在这个时候,宋某突然向颜某提出分手。颜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在挽留无果的情况下,上吊自杀了。在自杀之前,颜某写下遗书,将她自己这些年积攒下来的10万元存款全部捐给某慈善组织。颜某的母亲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这封遗书,确认遗书确实是女儿的笔迹。请问,这份遗书可以视为遗吗?

解析这份遗书可以视为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有本人的签名和明确的年、月、日,且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根据条文的规定,案例中颜某所留下的遗书可以视为遗嘱,并且具有法律效力,颜某的家人应当按照颜某的遗愿,将她的财产捐给某慈善组织。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向法院申请撤销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关系,法院会支持吗?

常某与吴某是大学同学。大一刚开学时,常某就对吴某一见钟情,之后便展开了追求。半年后,两人开始恋爱。大学美好的时光总是短暂的,很快两人迎来了毕业季。面临毕业的两人各有想法,常某希望吴某能和自己回老家生活,而吴某则希望两人可以留在当地发展。就这样,意见不同的两人产生了分歧,经常争吵不休,而且常某也变得越来越小心眼儿,有时甚至会怀疑吴某和其他男生有不正当的关系。吴某再也受不了了,就向常某提出了分手。常某一听吴某要和自己分手,立马坚称自己不同意分手,并十分生气地说:“毕业后就立马结婚,否则我就毁掉你。”此后,常某多次威胁吴某,吴某害怕常某做傻事,被常某胁迫办理了结婚手续。可婚后的生活,令吴某更加痛心,甚至到了快要崩溃的地步。最终,吴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常某的姻关系。那么,法院会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吗?

解析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某些缔结婚姻的要件,依法应当被撤销的婚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如要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此可见,对于违背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强迫结婚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比如被胁迫与他人结婚的,被胁迫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婚姻。但是,法律同时也对这一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时限,超过这一时限行使,受损害当事人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被胁迫人申请法院撤销婚姻后,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本案中,吴某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常某结婚,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节但法院最终是否会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那就取决于吴某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在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了,如果吴某超过了法院规定的时限行使撤销请求权,也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