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吗?
秀琴出生在农村,在家中排行老大,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她很早就进城打工补贴家用。几年后,秀琴到了适婚年龄,经人介绍嫁到了邻村。嫁人后,秀琴就在家和丈夫承包了100亩土地种植棉花,几年间,秀琴和丈夫干得风生水起,在当地小有名气。今年一家纺织厂找到秀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纺织厂收购秀琴今年种植的全部棉花,按市场价格收购,如一方违约,支付违约金两万元。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村里遭遇水灾,棉花秧苗全部受灾。秀琴没有办法,只好到纺织厂说明情况,但纺织厂称产不出棉花与纺织厂无关,秀琴没有按时交付棉花给纺织厂造成损失,应依约向纺织厂交付两万元违约金。请问,秀琴需要支付该违约金吗?
解析本案例中因双方都不能预见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能归责于秀琴,所以可以免除她的责任。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约,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包括地震、泥石流、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和战争、暴乱、封锁、政策禁令等社会事件。此外,政府行为有时也可归为不可抗力,即双方签订合同后,政府颁布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同时,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案例中秀琴和纺织厂签订合同后,由于遭受水灾导致秀琴不能履行合同,这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因此,应当免除秀琴的违约责任,秀琴应当及时通知纺织厂,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预订书签订后,因对方拖延不签订合同遭受损失应该怎么办?
条宜大华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规模虽然不大但是订单络绎不绝。最近大华的建筑公司接了一单大生意,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经过货比三家,大华和一家建筑材料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并签订了一份预订书,约定15天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其后送一批货结算一次货款。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建筑市场突然火爆异常,各种建筑材料价格飙升。转眼签订合同的时间到了,该建筑材料公司迟迟不肯签合同。现在工地上材料短缺,大华一时间也不知道去哪里进货,工程只好停工,造成了巨大损失。大华找到建筑材料公司要求其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那么,大华要求建筑材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有法律依据吗?
解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订书是预约合同的一种,原则上其成立和效力适用普通合同的规定,因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而侵害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大华和建筑材料公司经过协商,达成了合作意向才签订预订书。预订书的签订表明建筑材料公司同意和大华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后来建筑材料公司因故取消合同,在此期间,大华来不及补货导致工程停工遭受了巨大损失,建筑材料公司应赔偿大华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0.在运输途中货物遭到损坏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案情娜娜高考成绩不理想,没有考上好大学又不愿意再复读,就在父母的帮助下开了一家化妆品店。刚开始,娜娜对市场不了解只是做零售,上手以后又开始打入批发市场,生意做得很是红火。冬天快到了,化妆品的销售旺季到了,娜娜手头的货不多了,她就从广州某化妆品公司订购了一批具有抗皱保湿功效的保养品,预计10天后到货。5天后,娜娜的一位老顾客甲向娜娜订购相同功效的化妆品,娜娜就通知承运人将该批货物运往甲所在的城市,其他事宜未作约定。不料,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了车祸全部毁损。请问,该批化妆品毁损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货物买卖自货物交付时风险转移,但本案例涉及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所谓“在途货物买卖”是指标的物还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将其出卖给买受人。在途货物脱离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控制,其毁损、灭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对此,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特别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毁损灭失,其又不把这一情况告知买受人的,此时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例中,娜娜和甲就在途化妆品签订了买卖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车祸毁损灭失,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损失应该由买方甲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1.试用买卖中“试用费”约定不明,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该费用吗?案情小白大学毕业后直接留在读书的城市参加了工作,后来在一个聚会上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两个人感情日趋稳定,各方面也很合得来,打算结婚,并且两个人打算用自己这几年的积蓄共同购买一套房子。这天小白和未婚妻在逛商场的时候发现商场某品牌冰箱正在搞促销,声称“本冰箱一律试用1个月,满意再付款,不满意无条件退货”。小白就订购了一台冰箱。冰箱搬回家没几天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小白决定退货,商场称退货可以,但是必须支付这几天的试用费。那么,商场事先没有向小白说明退货要支付“试用费”事后买方需要支付该项费用吗?
解析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再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的买卖。《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由此可知,试用买卖中如果双方事先未就试用费进行约定,则试用人不必支付试用费。本案例中,小白在1个月的试用期内,发现冰箱存在问题,因此小白决定退货。商场要求小白对冰箱造成的磨损进行赔偿,即支付试用费,但是,活动规则并未有此规定,因此,商场没有权利向小白索要试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12.承诺赠与物品可以反悔吗?
案情夏女士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便到一家商贸公司当文员。夏女士为人诚恳、工作努力,和同事们的关系十分融洽,很多男同事都对她有好感。不久夏女士的同事杨先生向她表达了爱慕之情,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两人如胶似漆时,杨先生承诺在二人结婚时,将家中祖传的玉镯送给她,并立了个字据。通过一段时间相处之后,夏女士发现杨先生不是自己理想中的人生伴侣就提出了分手,杨先生表示同意。但夏女士随后要求杨先生将承诺的玉镯送给自己,杨先生不同意,夏女士拿出了字据,并称如果不把镯子给她,她就去法院起诉。请问杨先生能拒绝夏女士的要求吗?
解析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赠与的财产只有在权利转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即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祖传玉镯属于杨先生的私人财产,且其答应在两人结婚时送给夏女士,但是还未结婚两人就分手了。玉镯作为动产,在没有将玉镯交付给夏女士前,杨先生可以撤销该赠与,所以杨先生可以拒绝夏女士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3.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双方当事人该怎么办?
芸芸从小就是个吃货,看到吃的就走不动,尤其喜欢吃火锅,她所生活的城市大大小小的火锅店都被她吃了个遍,后来芸芸居然吃出了生意经,她准备利用自己对当地火锅店的了解,开一家火锅店。但是租房加装修需要20万元,芸芸的手里只有10万元。就在芸芸一筹莫展的时候,芸芸的闺密赵某提出把钱借给她。芸芸十分高兴,资金一到位,火锅店就红红火火地开业了。生意步入正轨后,芸芸才想起来当时借钱的时候就只签了个简单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双方当事人该怎么办呢?
解析在此种情况下,芸芸可以和赵某签订补充协议或随时履行还款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意思就是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双方可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相关内容或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相关内容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本案例中,芸芸和赵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双方未就还款时间作出约定,所以,芸芸和赵某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还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条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