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来源于: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公众号
笔者在企业走访中,发现部分企业针对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的要求任命了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后,不再任命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在微信群里部分企业还问到了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是否需要持证的问题,在此把这几个岗位相关要求梳理一下,供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借鉴。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设置的规定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4.2.1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2.3.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个人理解:
(1)只要有特种设备的企业都必须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由企业“最高管理层”人员担任(多数企业都是由设备副总担任)。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4.2.2.2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2) 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 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 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个人理解:
(1)只有满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4.2.2.2条规定的企业才需要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
(2)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必须持证(A证)上岗。
(3)不符合前述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置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
(4)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未要求必须取证。
(5)注意: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虽然无持证要求,但也要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培训。
3、关于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不要求取证的明确依据:
(1)《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第三条:
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使用单位配备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在总局网站留言咨询中也有明确的回复:
二、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的要求
1、2023年 4月4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企业特种设备的种类,分别配备每一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规定“XX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XX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XX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XX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个人理解:
(1)规定中没有要求XX安全总监和XX安全员必须是“专职”。
(2)规定中没有明确XX安全总监必须是由企业“最高管理层”人员担任,这与TSG 08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要求不同,只要是管理层(高层、中层、基层)人员都可以担任。
(3)规定中没有明确XX安全总监和XX安全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也就是说企业取证人员和未取证人员都可以担任。
(4)最重要的:规定没有明确XX安全总监和XX安全员与TSG 08中要求设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关系,也未明确设置了XX安全总监和XX安全员,就不需要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
2、2023年4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3]33号),在通知的附件<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千问题的说明>第2条、第4条中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置“XX安全总监和XX安全员”的困惑进行了说明: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4)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个人理解:
(1)各种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总监可由企业设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一人兼任,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另外设置其他管理人员担任XX安全总监,XX安全总监不需要持证(A证)。
(2)如果企业设置有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话,XX安全员可能由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一个兼任,也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另外设置XX安全员来具体负责该种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XX安全员不需要持证(A证)。
(3)未取证的XX安全总监和XX安全员也要接受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组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
三、建议
企业人员组织结构合适的话,特别是大中型化工企业,在原有配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基础上,可在各类特种设备所在的属地单位(具体使用部门)中设置该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以细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属地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意识,这也是74号令的目的和意义。当然,既然有责任就要给待遇,74号令中也要求了“XX使用单位应当为XX安全总监和XX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