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已明确: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文章来源:实习实训中心发布时间:2025-01-21浏览次数:10

文章来源于:安全茂公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已明确: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一是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二是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

三是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四是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安全茂总结安全生产领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政检查类型:

1.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越权行政检查

有些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没有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环节进行检查,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给企业徒增负担,而这些检查本应由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2.第三方机构违规行政检查

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在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时,超出自身职责甚至专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出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查报告,误导企业对自身安全状况的判断。 

3.中介机构违规行政检查

中介机构与某些应急干部存在利益关联,受委托代替行使行政检查职能,从而影响检查的公正性。而且中介机构在检查过程中不遵循规范的检查流程,变相向企业索取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安全评价等业务订单

4.非执法资格人员违规行政检查(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

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在没有正式执法人员带领的情况下,擅自对企业进行独立检查,这种独立检查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他们没有执法资格,无法正确判断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进行后续的执法程序。而且这些非执法资格人员可能在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检查权力的情况。有的执法辅助人员以检查为名,要求企业提供不合理的便利或者财物,否则就以安全问题相威胁,这种行为不仅违规,还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一审一校:黄杨

二审二校:何玲

三审三校:雷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