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化工技术宝典公众号
2025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了农农(农药)〔2025〕29号文件《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二条: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这一条意见发布后,众多农药企业纷纷支招如何应对,现汇总整理农药江湖人士的“应对大法”。
一、“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理解为“一证同标”,同一登记证号下的所有产品(包括不同规格、不同批次、不同销售渠道)必须使用相同商标,也就是同一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标签对商标个数不作限制,这个农药登记证对应的可以是一个商标,也可以是一组商标。如果是一组商标的话,又涉及这一组商标即可能有生产者的商标,也可能包含经营者的授权商标(非委托加工分装关系)。农药经销商向农药生产厂家定制专卖或者包销产品的情形方面,定制或者包销产品者的商标可以授权给农药生产者使用,只要满足一个登记证同一(组)商标即可,该规定对商标个数不作限制,同时对商标注册人(通俗理解为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也没有限制。
“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委托加工不能标注受托人的商标”,也就是说只能标注委托人的商标,但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商标法》可以相互转让商标,委托加工完毕后可以再相互转让。
二、弃商标标注,突出有效成分。不在农药标签上标注任何商标,而是将重点完全放在农药的有效成分展示上。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直接规避商标相关规定带来的限制和困扰。
三、组合商标。原先是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商标+有效成分,现改成:企业字号产品组合商标+有效成分。
四、既然标签不容易动手,那就从不同规格、不同大小、不同材质、不同颜色的包装瓶、瓶盖上着手。
五、从农药标签的颜色、大小、异型上着手。如针对果树用药设计绿色标签,针对蔬菜用药设计黄色标签,方便消费者快速识别和选择。调整标签的大小,对于重点推广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使用较大尺寸的标签以突出显示;对于一些常规产品,则采用较小尺寸的标签,降低成本。此外,设计异型标签,突破传统的矩形标签形状,如采用圆形、三角形或与产品相关的特殊形状,使产品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
六、从版权(著作权)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上着手应对。
七、因为农药标签的备案次数限制小,每年更换一到两次该标签的商标,重新到主管部门对农药标签进行备案或办理登记变更。
八、使用共享商标,使用商标共同持有人的商标。
九、农药标签(直接接触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禁止标注受托方商标,但外包装(如运输箱)可标注受托方信息,需符合委托协议约定。
十、本企业所有的农药登记证(不分产品)使用同样商标。
十一、既然对农药标签的商标数量没有限制,把系列商标都标注在同一个农药登记证上。
十二、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宣传材料、产品推广会议等)宣传,通过配套服务(如技术指导)或附加功能(如添加助剂)区分产品。
主管部门的本意是规范农药市场,避免“一证多品”或“借证套证”等乱象,确保市场上农药产品的商标标识清晰、统一,便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但是看以上农药江湖的人士的拆解大法,如何在合法合理与合情之间平衡,值得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