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文重点讲解什么是独立设置GDS系统?为什么要独立设置?哪些装置需要独立设置?
GDS如何为什么独立设置?哪些部分要独立?
所谓独立设置,就是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对应装置生产工艺控制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因此独立的GDS系统,就是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现场报警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机柜、卡件)、显示操作站要都要独立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那么电源系统要不要独立?GB/T50493中未明确要求,只要求GDS电源宜采用UPS电源。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116号文)中第四(十一)条“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实施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保护系统,为确保其功能可靠,相关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爆炸》GB/T50493第3.0.8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关于GDS系统要求,最早出现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中,其中第三(八)款的要求,“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按安全控制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和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联锁保护系统要符合功能安全等级要求”。DCS系统可靠性也非常高,那么GDS系统为什么要独立于DCS系统呢?主要是2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时,通过特殊的声音,便于操作人员及时发现现场的泄漏的风险。二是装置停工或检修DCS系统停用时,现场有可燃、有毒介质泄漏或扩散仍能及时发现。按照GB/T50493-2019的适用范围,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必须执行此内容,对其他行业的可燃和有毒系统建议参考此标准执行。由94号文可以看出,对GDS的要求主要是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但是GB/T50493中对哪些装置需要设置没有界定,才导致部分专家看到可燃及有毒报警器就会提出GDS未独立设置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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