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文章来源:项目建设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6-24浏览次数:102

辽宁石油化工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号)文件的要求,推动我省职业教育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发展进程,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加快辽宁石油化工产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组建“辽宁石油化工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活动和成员单位行为,明确集团成员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辽宁石油化工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本集团是由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石油化工企业及科研单位、开设石油化工专业的本科、中高职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契约为基础组成的行业性职业教育联合体。集团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石油化工行业为依托,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纽带,以特色发展为主线,联合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元主体,以聚集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协同育人长效机制为主要目的,实现集团化办学,为我省石油化工行业培养受社会欢迎的素质高、业务精、技能强、适应快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不断强化集团成员在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和行业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协同作用,切实增强我省石油化工职业教育,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及辽宁石油化工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  集团体制:辽宁石油化工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法人地位等保持不变。在办学层次、专业布局、教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等方面实行相对的统一规划;在师资和行业人才培训、生产实训设施、技术服务、项目研究、招生与就业、产教结合等方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学校和企业的共赢。

第五条  集团准则:平等、尊重、诚信、合作,实现互惠、共赢、共发展。

第六条  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

第七条  集团办公地点设在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集团同时是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二级机构,在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集团的业务接受省教育厅的主导。

第二章  集团的目标和职能

第十条  集团目标

主动适应石油化工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构建集全日制教育与短期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中高职衔接、本专科衔接的灵活、开放的石油化工职业教育体系,建立科研协同创新和转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实现行业、企业、学校三方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打造全省石油化工行业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品牌,建成横向多元化、纵向多层次的石油化工职教集团。

第十一条  集团职能

1.通过省教育厅的主导,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指导,发挥辽宁石油化工职业教育集团在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实现集团内企业和学校的优势互补,做强辽宁石油化工产业,服务辽宁区域经济发展;

2.通过建立集团理事会管理结构,明晰集团成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形成集团运行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生产向人才培养延伸,学校教学向生产和科研拓展,围绕石油化工行业不断强化产业链和教学链;

3.通过发挥集团的咨询和协调作用,按区域经济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岗位合理分配中高职生源比例,将集团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计划与学校专业招生就业计划进行衔接,建立石油化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预警机制,推动石油化工企业和各层次学校协调发展;

4.依照石油化工行业岗位任职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明确培养目标定位,统一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建立学分互认和多种学制等途径,在中职、高职、本科学校之间按职业标准梯次实现专业、课程、教学的衔接,促进集团内石油化工专业协调发展;

5.通过发挥集团的监督作用,建立集团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健全由行业、企业专家与教育专家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机构,形成具有集团特色的教育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

6.通过发挥集团人力资源优势,在学校建立企业工作室,在企业建立教师工作站等合作机构,统筹安排集团内院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建立并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打造高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

7.建设共享性教学资源库、自主学习系统和管理系统,实现体育场馆、图书馆、学报学刊等资源共建共享,为石油化工行业的企业员工和学校师生提供自主学习和继续教育的环境;完善石油化工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并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同学校教学相衔接,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衔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8.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通过政府和行业的引导与参与,进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9.开展与省内外兄弟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10.开展和集团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成员与管理

第十二条  辽宁石油化工职教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十三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石油化工类企业、行业协会等,经申请并由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四条  加入集团程序:

1.提交加入职教集团的申请书;

2.经理事会评议并讨论通过(集团成立初始,由集团筹备会议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成员如有严重违反集团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成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成员单位不论规模、资质等差异,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集团发展规划、章程、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

3.各成员单位对集团人力资源、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等优势资源方面享有优先使用权;

4.享有申办集团年会等活动的权利;

5.对集团工作有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遵守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2.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3.向集团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相关资料;

4.加强内部交流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声誉。

(三)成员单位还享有的权利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第十七条  成员学校拥有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4.优先在成员企业设立实训基地;

5.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6.在石油化工专业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等过程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取得支援的权利;

7.到其他成员单位开展调研考察的权利;

8.与行业协会、成员企业合作办学的权利;

9.优先享受国家对集团招生、实训基地建设等特殊优惠政策。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2.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3.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优先向成员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

4.对成员单位提供各类优质培训、技能鉴定服务,并减免培训或鉴定费用;

5.应集团成员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等资源支持。

第十八条  成员企业另外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参与成员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根据需要要求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权利;

8.集团内学校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可以按照集团成员单位的用人要求,制定招生计划,实行定向招生。集团成员单位可以组织面试。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接受成员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和相关调研活动,并为其活动提供充分条件;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五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设理事会和秘书处两个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集团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9名;设理事会秘书长1名。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学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推荐产生,秘书长由牵头学院主管院长担任。各职务原则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并由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单位其它负责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各项决议须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4.制订、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6.决定理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7.审议和决定集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集团秘书处设在牵头单位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制订;

2.负责集团宣传、对外交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联络和协调工作;

3.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集团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集中各成员单位利益要求,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建设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及成员单位相关报道,对集团网站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6.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

7.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工作;

7.定期向理事长汇报阶段工作情况;

8.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设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委员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委员会、科技开发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化工园区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各委员会在各主管副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开展集团成员内部交流活动,研讨和制订集团发展战略;举办专项论坛,不断提高集团区域影响力;建立企业工作室,在企业建立教师工作站等合作机构;统筹安排集团内院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建立并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打造“双师”型教学团队;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校外实习基地层次和水平不断提高,真正实现“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共同发展。

2.专业建设委员会。在集团内部开展调研,以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研究和协调成员院校专业设置与调整,指导各院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制订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建立集团学分互认机制,建立共享性教学资源库、自主学习系统和管理系统,为石油化工行业企业员工和学校师生提供自主学习和继续教育的环境;组织与协调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3.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集团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等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评价工作,及时向集团反馈评价结果,纠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4.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委员会。负责拟定集团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集团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工作,推动“双证”融通;拟定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出安排意见。

5.科技开发委员会。充分利用集团成员间的共享资源打造一支由集团内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与学校教师共同组成的科技研发团队,校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开发科研项目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在集团内营造科研兴企(校)、科研强企(校)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托职教集团网站及校企媒体,搭建信息平台,为校企联合开展科技合作创造更多的交流机会;组织开展集团年度科技成果评选、推广活动。

6.招生与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集团内院校专业招生计划分配与统调,搭建中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上下贯通的立交桥;研究与协调职业生涯教育、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组织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研,建立学生就业信息网,指导毕业生跟踪调查;组织协调集团内部人才招聘会。

7.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充分利用集团成员间的资源,建立专业建设基本信息库、数字化资源库、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搭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平台、数字化学习网络、建立集团信息交流平台,实现集团内部信息和资源共享。

8.化工园区委员会。负责解决园区企业实际问题,组织企业集中招聘急需专业人才;组织园区内剩余劳动力集中培训,定向上岗;组织园区内待业中、高校毕业生定向培养;积极开展各园区的相互合作,搭建供求信息平台,为学校和园区解决就业和用人信息不畅通的问题;同其他委员会多方合作,为园区内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来源:

1.省财政提供专项资金;

2.牵头学校配套;

3.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集团财务管理:

1.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5.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独立的第三方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并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