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德育考核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217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公平、客观的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增强学生遵章守纪意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使学院教育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学生德育考核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德育考核工作的领导,学院建立院系班三级德育考核小组。

第三节  学生德育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生德育考核采用量化的方式进行。每个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基础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由各级考核小组根据学生的日常行为及表现,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德育考核内容及加分或减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学生每学期末最终的累计成绩为该生的学期德育考核成绩。

第四条学生德育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五条 学生德育考核以班级为单位,班级设立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公示栏,并定期在班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学生每学期的德育考核,在下一学期第二至第四周进行考核统计工作,主要包括班级考核小组组织考核、评定计算成绩、填写《学生德育考核成绩表》。学期考核工作结束后,班级考核小组应及时将考核材料,提交系级德育考核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并公示,以《班级学生德育考核成绩汇总表》的形式报院级德育考核小组备案。

第七条学生对德育考核结果如有异议,从公示之日起三天内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提出申述,受理申述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应在二天内组织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学生公布和重新记录。

第八条一个学期内,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减分累计达10分者,给予通报警示,令其尽快改正错误;凡是受到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只能为“中等”;凡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为“及格”;凡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为“

及格”,如果学生在此期间表现良好,经过德育考核小组核实、审批,其德育考核成绩可以提升为“及格”。

第九条学生德育考核成绩是学生入党、参与评优、评奖、申请助学贷款、参加就业推荐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凡是参与院级及以上评优、评奖活动和拟发展入党的学生,每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是“优秀”;凡是申请助学贷款者或其他助学资助者,每学期的德育考核必须在“中等”以上(含中等);学生在校期间德育考核成绩有2次以上不及格,不予推荐就业单位。

第十条凡是参与评选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考核成绩必须全部为“中等”以上(含中等),同时还要满足三年4次及以上达到“优秀”。

第十一条 学生德育考核工作,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学院三级德育考核小组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经常向学生讲解学生德育考核的意义和作用。

第十二条 学生各班级平时要建立德育考核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为学生德育考核提供真实可靠的记载依据。保存期为三年,由各系区统一封存。

第四节  学生德育考核加分或减分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加分内容与标准

积极要求进步,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并按时写思想汇报者每学期加2分。

担任院、系、班学生干部满半年,经考核胜任者,按下列标准加分:院学生会主席加6分;院学生会副主席、系学生会主席加5分;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系学生会副主席加4分;系学生会各部部长、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加3分;院学生会各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和社团负责人加2分(兼职者以最高加分为准)。

上课认真听讲,出席率达100%(因公缺课除外)者,加2/月。

在平时和周一班级清扫卫生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月。

按学院规定,积极参加晨练出操者加2/月。

获得院级“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

助人为乐,视其情节加12/次。

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师生一致好评者,视其情节加12/次。

劳动课成绩考核为“优秀”者,加1分。

在学院、系、班级各项活动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月。

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学生加1/次。

按要求参加文体类活动获得省、市、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纪念奖者分别加(6543)、(5432)、(4321)分/次。   

按要求参加科技文化类(如技能、书法、征文、演讲、辩论等)活动中获得省、市和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纪念奖者分别加(7543)、(6543)、(5432)分/次。

在国家、省(部)、市级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分别加531/篇。

获得省、市、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43/次;获得省、市、院级荣誉称号的班级每人分别加1.510.5/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交调查报告或论文者加1/篇;被评为省、市、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53)、(32.52)、(21.81.5)分/项(同一篇论文同时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

在德育考核中,遇到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加分时,加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减分内容与标准

凡是受到通报批评每次减3分;凡是受到纪律处分者按下列标准减分:受到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7分;受到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每次减15分。

学生干部不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工作失职者,视情节轻重减12/次,学生干部在一学期内累记减分达1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免去干部职务。

旷课每学时减1分,累计旷课学时达到一定学时者,按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责任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吸烟,每人/次减3分。

无故不参加学院、系、班级活动(含晨练、升旗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等)者,减1/次;迟到、早退减0.5/次。

不爱护公物及损坏公物,不足以纪律处分者,视其情节减13/次。

在办公楼、教学楼(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打闹或大声喧哗,不足以纪律处分者,视其情节减13/次。

在食堂就餐中,出现不文明行为、扰乱正常就餐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减13/次。

学生酗酒、赌博造成不良影响,不足以给纪律处分者减35/次。

在走廊或窗口泼水、扔杂物、污损墙壁行为者,视其情节减13/次。

凡涉及舍务管理、教室卫生、自习管理、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时,各级考核小组可参照“学生日常管理扣分标准及检查办法(试行)”和“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按比例酌情减分。

在德育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减分时,减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