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2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学院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学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院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学院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学历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要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入学时要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最长至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要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补考成绩合格后成绩均记为补及),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考查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成绩的考核主要根据课程的特点,依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作业、测验及考勤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施考试考核方法改革的课程,根据课程特点(所含实践技能训练的比例)设置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核比例。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的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学院学生德育积分考核成绩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将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结果纳入体育成绩中,综合评定结果所占比例不超过所修体育项目成绩的30%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若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在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考查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因有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填写缓考申请表,由班主任、系主任、学生处处长签署意见,最后交到教务处存档备案。

考试违纪(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进考场,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者等),课程成绩按无效处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准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只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进行补考。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批准,由教务处安排评卷教师及相关开课系(部)主任进行当场复查,除评定有误、核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超过规定期限,概不受理查卷事宜。

考试课及考查课(除实践环节课程)安排一次补考,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般在每学期的开学前一周或开学后第一周进行。实践环节课程不再安排补考,只在毕业前与补考仍不及格的考试课及考查课一起补考。

从第二学期开始至学制结束的最后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予以留级。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学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协议校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院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学生档案。对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的学生,为他们建立学分银行。学生获得上述成绩后提出申请,提交成果证明,学院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或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成绩(学分)认证,经过认证后可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院取消其获得的学历及相应称号和荣誉。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的规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退役大学生转专业

1.已被学院录取但未报到直接应征入伍的新生,复员后依据复员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办理入学,达到拟转专业学习标准要求的,经学院审查同意,可以申请调整专业。

2.在校就读大一的学生,应征入伍复员后依据复员证、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达到学业考核标准的,经学院审查同意,可以申请调整专业。

(二)休学创业转专业

学生因创业办理休学的,创业两年后可凭创业期间应有的材料办理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学院依据学生创业项目、学业考核标准、创业学生最初所学专业成绩(休学前,学业成绩必须全部合格)进行考核后,可以申请调整与创业内容相关联的专业。

(三)择优计划转专业

1.大一学生,思想品质优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优秀,体检无专业受限情况,第一学年综合成绩排名本班级前2%且考试考查课成绩最低分不低于80分;

2.第一学年综合成绩加权方法(加权综合成绩=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70%+德育积分成绩*30%)进行计算,以初次考试成绩为准;

3.各专业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此届学生当年招生计划的5%

4.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转入。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备案。

(二)跨省转学。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上级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规范程序,细化管理,集体决策,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完善手续,做好学生转学工作。

(一)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二)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三)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四)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五)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六)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七)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八)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的公示材料。

(九)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等)。

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学院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六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预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二年为期,不能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要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因病休学由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持这些材料,经系批准,由学生处办理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教务处、系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九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要在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或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开除学籍;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

(六)休学学生的学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每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成绩达6科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毕业证书在学生离校前发放。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院给予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

第三十七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及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修完该专业全部专业核心课程且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院取消其学籍,

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者,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学院实际情况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必须经由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不能私下参加社会上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活动;不得鼓动、宣传其他同学参与社会上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活动;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提前向学院申报,得到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展。对未经申报学生擅自举行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并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组织者、参与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违反网络规定的学生学院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院每学年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比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同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会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院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如若学生拒绝签收,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期限为6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法律顾问参加,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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