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发布时间:2015-03-27浏览次数: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现代化并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一种有效机制。教学督导的目的是通过对学院教学质量的调查、了解、评估、指导,将有关的信息上报院领导并反馈给教师和系(部)教学管理部门,从而发挥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职能,以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作用

1.检查督导作用:对学院教学情况进行督导,发挥监督促进作用。

2.桥梁沟通作用:对教学情况与有关部门信息起到下情上传、上情下达的作用,便于学院领导与教学行政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与处理有关教学问题,特别是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咨询参谋作用:对教学秩序、教学安排、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管理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参谋工作。

4.考核评价作用:通过对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情况积累,为学院领导对教学行政职能部门、各系(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考核,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提供参考。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针是“科学、公平、公正、公开”。教学督导工作要做到“行动有依据,实施有记录,效果有证据,意见有质量”,并达到全面加强教学质量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态度是“严格、科学、善意、热情”,注意探索和把握高职技术教育的教学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聘任

第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检查教学督导工作进展、审批综合评估意见等。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教学督导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督导委员会成员由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教务处、实训处、人事处等部门领导组成。

第六条 实行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制,分别成立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及各系(部)教学督导组。形成动态监控及定期评价并举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为院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常设的办公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行政干事1~2人,设专职教学督导员9~12人,负责学院日常教学督导工作。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对全院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动态监控、督导和评价,负责组织各系(部)督导组成员参加院级随机听课活动,督促和检查各系(部)督导组工作。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主任对院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负责,负责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系(部)教学督导组由各系(部)组织成立,其成员由各系(部)主任、副主任、专业带头人或负责人、教研室(组)负责人及各系(部)教学骨干组成,配合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的工作,对本系(部)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各系(部)督导组负责组织对本系(部)教师教学进行随机听课,对教师课堂教学及实训教学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和跟踪指导,不断改进教学质量。各系(部)督导组成员名单由各系(部)提供,在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备案。

第九条 督导员队伍主要由专职、兼职督导员组成。督导员一般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思想先进,勇于探索高职教育改革,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公平公正,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督导员有权列席学校和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有权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第十条 院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督导员由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提名,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由学院院长颁发聘书。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十一条 督导员对有关教师做出的综合评估意见,须经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主任审核,报院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与毕业设计等环节,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和评议督促,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帮助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在教学督导过程中,要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教学过程督导。

  第十五条 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提出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 针对教学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研究,为学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质量评价活动,参与学生评教、教师评教、教师评学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总结推广教改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员工作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共同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具体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定期将教学督导信息发布到校园网或各系(部),对突出的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处理学院领导临时安排的有关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督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实施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协调各督导员全面开展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必要时组织专项督导。

  第二十五条 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应保持与教务处、实训处、人事处等相关处、室和各系(部)的密切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做好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督导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充实督导队伍。

  第二十七条 督导员要加强学习,深入理解、认识和把握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特色,掌握学院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探讨督导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督导员应加强组织观念,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评价分数、测评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院、系(部、区)督导员不参与涉及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听课、打分、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院要为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在参加重要的教学工作会议、阅读有关部门教学工作文件、进行调查研究,以及办公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的运作经费纳入全院的行政费用系统。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学督导员完成任务情况,学院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