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师公寓管理,为教职工营造一个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单身教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到后勤服务与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签署《单身教师入住公寓安全责任状》,入住期限为三年。
第二条 入住教职工免交水、电费用,每人每月缴纳住宿费10元,在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 已结婚、已购置住房、入住满三年的教职工,不安排住宿。
第四条 教师公寓房间分配由后勤服务与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安排,教职工不得擅自调整宿舍及床位。教职工应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管理,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爱护公寓楼内的设施、设备和学院配备的电器、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取暖设施等物品,不得自行出让、转移、转借、赠予他人。
第六条 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保持室内整洁,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不占用他人空间,文明住宿。入住期间,走廊、公共卫生间由学院负责卫生清洁。
第七条 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如电饭煲、电炉子、电热棒、电褥子、电熨板、挂烫机、电热锅、电吹风、微波炉及其他大功率电器,教职工离开房间前,须切断房间所有电源插接设备,如插排、充电器、路由器、电热水壶等用电设施,禁止将插排放于床铺等易燃物上,禁止串联使用。
第八条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锁好门窗,来客接待应到楼下公共场所,禁止外来人员留宿,发现公寓设施安全隐患第一时间报告值班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第九条 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在入住期间不享受取暖费补贴,从搬出后的下月起补发到年末的取暖费补贴。
第十条 搬出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在一周内到后勤服务与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后勤服务与管理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