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达学习“关于11起党员干部 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的通知

文章来源:纪检监察处发布时间:2023-12-22浏览次数:10

关于传达学习“关于11起党员干部

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关于11起党员干部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辽教纪监发202328号)的通知要求,12月25日下班前,请各部门(单位)指派专人到纪检监察处领取“关于11起党员干部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材料,并做好学习传达,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元旦节日前,将“通报”及时传达到每名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同时,要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全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的纪法意识,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

二、通报内容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

三、学习传达完毕,要将“通报”材料送回纪检监察处。

四、各部门(单位)要对学习传达、警示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2023年12月29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报至纪检监察处,扫描PDF文件发送至纪检监察邮箱:jjjcc@lnpc.edu.cn。

 

中共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