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十项制度(试行)》的通知等,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支部实际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规定如下:
一、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
二、评议过程: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形成组织评定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评议内容:对党员评议要坚持党员标准,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同时要结合马院直属支部党员积分管理制度进行评议,由支部向每位党员通报积分情况,并根据积分值开展评议。
四、评议结果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党员评议等次(并进行评星定级)。
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直属党支部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表扬。对评为合格等次党员,引导其向优秀党员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党员,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谈话,严肃指出不足,帮助改正缺点。对评为不合格等次党员,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上级党组织,根据其表现和态度,采取相应方式进行组织处置。